「创造者」(创作者服务中心)
创作者服务中心
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次将“互联网+”技术运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赋予“互联网+”充分发挥公益性作用,促进人民健康生活方式不断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关键技术,网络公益项目应运而生。
近年来,围绕互联网时代民生需求,我国不断完善网络公益项目及活动建设标准,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公益项目的公益属性,更好地助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时代公益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互联网公益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本报记者对我国网络公益组织及项目进行了梳理。
在《意见》出台之前,我国网络公益事业处于起步阶段。2002年7月,原文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原科技部、原水利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全国公益组织参与网络生态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推动网络公益事业在网络环境建设、网络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工作。
《指引》的出台推动了我国网络公益事业的发展,《指引》为我国网络公益组织发展提供了指导性和纲领性文件。
我国网络公益组织数量快速增长
2017年3月,《互联网公益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以互联网公益从业者的视角,对互联网公益行业提出了相对全面的研究与衡量标准。
《指南》通过定性与定量的方式对我国目前已公开开展的公益慈善组织的数量、规模、服务质量、业务范围和服务功能,以及组织机构信息等,进行了详细统计。
其中,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发展问题,《指引》提出了“三定”:
三定,即确定专业组织类别和设施、确定机构管理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在数量上,2018年后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鼓励网络公益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使得公益慈善组织更加多元化。在规模上,2019年,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人数达到5.8万,较上一年增加了2.3%,其中包括网络平台的人数占到公益慈善组织总管理人数的近90%。
在机构设置方面,《指引》提出,原则上每个组织都应当建立机构。企业注册登记前,须向民政部门报告拟公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注册情况,鼓励社会资本、社会资源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在履职方式方面,《指引》明确,公益慈善组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机构运行机制,对公益慈善活动实施全面、有效监督管理。对于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的,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益慈善活动健康持续开展。
对于《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委托人”,《指引》称,委托人是指公益慈善组织委托人,且是指其所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实体机构、受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
《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也有特别规定,由民政部门在指导市县民政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履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报请市、县民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协调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也有规定。但鉴于某公益组织委托人可能是被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报的,或者委托人确实对举报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有异议的,则应根据《举报人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该异议人实施举报。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试行该项制度,而有些地方还在继续试行,如重庆市就率先试点,探索将公益组织公益评估机构、专业机构公益评估技术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布。
相关推荐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

欢迎 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