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冷冻液的标志
□ 胡立彪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通过明示方式显示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醒目位置悬挂。冻液经处理后,原包装由贮存单位统一配送。
消费者在网购时,首先要明确收货地址,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收货时间等相关票据。如果是通过快递或快递盒送至消费者家中,快递单上所列的收货地址应当清晰明确,除了有送货地址外,应当标明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有的地方对取货地址没有明确区分,存在问题的,可能是通过地址遮挡来添加网名。
当前,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网店应当将网名或者名称等有关信息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做好相关记录。
在售出食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查看食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的标签是否完整,如食品标签是否完整、标注是否规范等。如果食品存在标签不规范等问题,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退货,或者联系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外卖食品引流,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配送食品的安全性负责,建立健全、优化配送服务规则,保障消费者食品配送安全。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食品运输、贮存、加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发生。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直接经营下列食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商品存在缺陷、质量缺陷、消费者评价不合格、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三)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四)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检验能力、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9756)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请求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行业、领域、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罚,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依法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状况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标签标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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