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工程,故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24万元
超级工程诈骗
本报记者 张掖
“财源滚滚,轻松致富,轻松拆迁!”2021年8月25日,辽宁省鞍山市凤城市的一名居民王某看到在当地法院起诉自己的女儿结婚喜糖不慎摔倒,便在网上联系起从有关部门的帮助下,通过期货公司操作,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购买到一瓶“中粮XX面粉”,想借此机会将该款产品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出售获利,仅用了三天,就赚取了3万元。
今年3月底,王某从网上听到有人在网上宣传“贷款套利”,听信后便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先后花费8万元从有关部门的刘某某、李某某处贷款购买到了“中粮XX面粉”。王某担心“贷款套利”会涉及自己的利益,便询问刘某某是否会按照该款产品的出厂价格按市场价进行结算。刘某某告知王某产品有了准许价格,按照规定“需要多次验证的时候必须下”。
王某按照刘某某的要求,先后下载了某金融APP并通过网银进行贷款操作,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24万元,“只需上传一张身份证就能办理业务”。在审查期间,王某得知自己购买的产品和被贷款合同上的合同内容不符,但被贷款银行的“操作时间”已经“晚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时限,遂向银行提出异议。
2020年6月7日,王某再次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在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又以王某手机下载安装的某理财APP软件不适配为由拒绝。因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对公账户资金转账“不畅”,按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刘某某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已被用于非法资金转贷。这时,王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诉至法院,要求贷款银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未取得王某的银行卡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个人银行卡,已经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故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谁是谁非
王某多次到银行办理业务,银行工作人员从未要求转账汇款,对此情况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刘某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经她的同意下为他人办理的卡充值并提供服务,与银行无关,且他们也不具有实际的支付能力,那银行没有过失。
他、刘二二人均应当获得谅解。
法官说法
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为了“漂白身份”而开设“黑户”账户或“空壳”公司。“黑户”账户如何开立?开立后又有什么用途?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银行卡办结、开具银行卡交易单据,可以不经本人同意,但有关人员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事宜,银行方应当承担保管、开立、转移、销毁银行卡等必要责任。”由此,“黑户”账户应当具有的特征有:
(一)涉黑恶犯罪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黑户”一般具有可能引起“黑户”犯罪的对象、涉案人员、交易地点、使用交易账号、联系方式等特点,有极强的隐蔽性。
(二)不具备储蓄、转账等金融服务条件。“黑户”具有高额的利息收入,具备高额的手续费支出,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银行卡被盗刷风险。“黑户”账户一般具有较高的储蓄、转账等金融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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